招标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约束投标人的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但是,当投标人出现某些违规行为时,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下面小编整理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介绍,供大家阅读了解!
根据相关规定,投标人应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但是,出现下面所说的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那么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怎么处理的?归谁所有呢?让我们再看一看下面的相关介绍!
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都需上缴国库。保证金并不直接用于补偿因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依据是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保证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非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处理。在这里,保证金除了约束投标人的行为,还要补偿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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