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内容表达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时候,通常会用澄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将不清晰的意思表达清晰,便于投标人编写标书。那么招标文件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澄清,以及澄清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澄清起因
1.应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10号令)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第五条中公告内容规范,或者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其中对于内容缺失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应使用“澄清”方式进行说明,对于内容存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进行“改正”而不是“澄清”。
当潜在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两个文件下文简称为标书)之后,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标书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异议,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2.招标人主动澄清
招标人在标书发出之后,如果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主动发起澄清。
(二)时间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标书发出之后、开标之前,招标人可以对标书进行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例如,某笔记本电脑招标(资格后审)项目,如果修改笔记本电脑的CPU标准或者USB口数量要求,则在澄清时预留15日时间给潜在投标人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如果仅仅对开标地点进行变更,而不涉及投标文件编制,则只需给潜在投标人预留足够时间到达变更的新地点即可,不受15日限制。
在开标之后发现标书存在问题的,如果澄清会影响评审或违反招标投标“公平性”原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终止当前招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形式及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标书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评委进行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澄清内容
澄清只能针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获取标书的内容,而不能对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内容进行澄清,否则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
例如,某项目招标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标书发售截止之后,通过澄清方式向所有获取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说明:因项目规模未达到一级标准,资格条件中资质降低为“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根据规定,在标书售卖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此时,提前得知内幕且只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某潜在投标人A已在报名阶段完成报名手续,这样该投标人可以在排挤大量其他二级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之后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这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五)违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澄清时限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
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量准确、细化,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招标条款及评分规则,降低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次数,确保招标文件的一次完整性,也能由此减少评标过程中由于规则制定不细致,导致评委自行协商新评标规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问题。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经规定的大小写不一致、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修正规则外,还应尽量完善其他信息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特别是价格等关键条款的修正原则,如报价缺漏项的问题。为避免投标人利用澄清的机会,二次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应答,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对于这部分澄清应尽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指导下,将“补正型”澄清转化为“确认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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