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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情形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专家在某些情形下是需要回避的,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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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具体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中,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属于本条约束的情形。

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法》,董事、监事是由股东选出或委派,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监事产生的依据是股东的委派,而非公司本身的聘用;其任务是代表股东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而非在公司的管理下参与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监事与其任职公司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践中,一般对前者称为绝对控股,后者称为相对控股,本条所称“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 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需要回避

该情形主要见诸于地方性文件,如《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第十八条规定,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采购人前期咨询论证的信息,将相关的评审专家作回避处理。

以上就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情形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招投标信息,尽在联盈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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