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是指在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聘用评标的从业人员。那么担任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评标专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今天,联盈标讯小编就跟大家探究一下评标专家的相关知识。
担任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担任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什么义务和权利呢?
评标专家的义务:
1、接受建立专家库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信息资料;
2、遇到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
3、为招标人负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合法利益,认真、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评审、比较;
4、遵守评标工作程序和纪律规定,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任何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评审的有关情况;
5、自觉依法监督、抵制、反映和核查招标、投标、代理、评标活动中的虚假、违法和不规范行为,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6、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应当提出延长评标时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的权利:
1、接受招标人依法选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2、熟悉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特征和需求,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
3、获取相应的评标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于评标专家的管理,在业界专家看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辅助工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198号文”第十五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对于专家的管理已经不只是辅助的作用,应当承担起主要的责任,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评审开始前,向评审专家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
二是在评审过程中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有专家提出要离开评审现场这样的要求就不应该同意,擅离评审现场的,应该告知其后果;
三是评审结束后,还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报财政部门处理,相关问题还应当记录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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