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的质量直接关乎采购项目成败。如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评审标准不够客观,导致采购结果遭到供应商的质疑等。所以采购文件也需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失误而导致采购失败。
所谓采购文件,其实是指采购人为完成采购活动所制定的文件,包括商务性文件内容和技术性文件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导致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触碰到了底线。其实这种担心也是正常的,因为这个条例一出台对采购文件编制还是有很大影响的。具体影响如下:
1. 强制采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 采购文件不得写明赠品和项目外商品、服务。
3. 采购文件中的关键内容“采购需求”有了明确的原则性要求。
4. 证明供应商资格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有了明确规定。
5. 明确了关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
6. 采购文件不得含有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了明确规定。
7. 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定有了规定。
8. 明确要求公开采购预算金额。
9.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才需要在15日。
10. 明确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不收取现金。
11. 评标方法减少,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因为采购文件质量问题导致被各种质疑也是在招标采购中常出现的问题,那么你知道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性方面该如何计算吗?
针对实践中对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性的诸多疑问,联盈标讯已为大家整理出答案。
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的,采购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标文件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在采购公告中约定的。
对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
对采购文件质疑哪一天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损?
答:采购文件以公告方式发出,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其应知其权益受到算还之日应为其下载之日;采购文件由供应商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的,领取之日为其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届满之前未下载或领取的,其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只能是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供应商质疑时效的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参照该规定,期间开始日不应该计算在期间内,需要注意的还有,如果起算之日是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应当后移到工作日起算。
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质疑函的期间如何计算?
答:关于质疑函在寄送中时间算不算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只要邮戳或是发快递的时间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质疑期限内发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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