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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中“多个标段,投标人兼投不兼中”是否合理?

  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要求“兼投不兼中”的项目越来越多,且基本涉及的是货物类项目,具有体量大、覆盖面广、影响深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对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操作意见不一,存在争议。

  一般对于多个标段,招标文件中都有相应的阐述,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不能兼投;第二是兼投不兼中;第三是兼投兼中。主要还得看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应的阐述,投标人可自行选择单投或多投(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失误)。今天联盈标讯整理分析“货物招标中“多个标段,投标人兼投不兼中”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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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投不兼中”意思是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投多个标,但是只可以中一个,不可以全中。

  货物招标中“多个标段,投标人兼投不兼中”是否合理?

  招标是一种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竞争让采购人、供应商达成一致,形成契约,最终签订合同。合同订立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兼投不兼中是采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兼投不兼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在免费药具、服装等体量大、范围广、布点分散的项目中,采购人在文件制作阶段,对市场行情充分考察、供应商能力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该要求,应予以满足。

  1.在标书制作阶段,应尽可能适用于同种产品采购,并清晰标明如何操作;

  2.在评审阶段,已行使选择权的供应商不应参与后续包候选排序,并且剩余包中排除已行使选择权的供应商后,在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满足三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评审并完成采购项目,在充分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的同时,采购效率也可以得到相应提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标准,但是不能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否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强制性规定。

  货物招标多个标段(包)投标人可否兼投兼中,取决于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生产能力、供货能力、履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是否可以满足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其投标报价和方案的竞争性。如果投标人具备多个标段(包)的供货能力,且其投标经评审符合中标条件,则招标人仅以“兼投不兼中”的原则和理由人为剥夺投标人中标多个标段(包)权力的做法,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明显违法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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