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不建议采用单价招标。投标单价与招标标的数量相关,一般规律是数量大则单价低,投标人在不确定数量的情况下难于报出合理单价。此外,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不同于经营性物资采购,招标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即应当确定招标标的数量以及技术规格后再启动招标程序,中标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单纯采用单价招标对投标人有失公平,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今天联盈标讯盘点了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中投标人经常出现的异议,以及三个方法教你有效改进货物采购招投标工作,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中,投标人常现4大异议:
1、工程货物采供过往业绩真实性有待验证
有些投标人投标时将诸如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充当本约合同业绩证明,因此中标人相关中标信息公告后就遭到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更有甚者通过制假用假等违法手段来满足投标类似业绩的要求,由此遭致相关投标关系人的实名举报投诉,可想而知其社会效益远低于预期。
2、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并非投标人代表
现实中偶现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并非真实是投标人工作人员的情形,诸如实际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的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材料并用他人名称来参与投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此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故常常是当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候选人时便会导致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异议与投诉。
3、投标人是经销商而非招标要求的代理商
建材采购招标活动中,有时会遇到某一供应商投标人是某建材产品的经销商而非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产品代理商的情形,由此遭到异议。那么什么样的供应商算是某产品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业内人员通常认为:经销一般足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其经销情形上看: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在规定的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转售并获得经营利润,经营活动不受或少受供货商限制。而代理在《民法通则》第63条解释了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中解释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建材行业内的所谓代理一般理解为在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它以委托人即生产供货商名义签约销售并获得佣金(提成)等费用,并不拥有其代理产品的所有权,且相关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从以上业内关于这二者的认知可见经销商与代理商二者间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此看出招标活动相关当事人提出某投标人是其产品经销商并非代理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代理商要求的异议是客观实际的真实反映。
4、投标人投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弄虚作假
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也有要求提供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作为评标时评价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依据。目前,由于招投标人以及评审人员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部分地区现行工程货物评标的评委中一般不配经济类评委而都是技术类评委,故在其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时技术评委主要看有与没有规定的相关项目内容而已,并不进行或无法进行其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审查核实。
有的投标人为了给本企业“增光”就不择手段地弄虚作假进行“粉饰”,如篡改经营实际业务额、改减支出或扩大利润额等,进而出现了其投标文件中的财务报表所示应缴税额与实际上缴当地税务部门的税额不符的异查现象,故事后遭到相关投标人或利益关系人的依法异议与投诉就不足为奇了(需要依法驳回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对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中,投标人经常出现的异议有三个方法教你有效改进货物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一个方法:招标人健全异议管理规章促进诚信建设
应该建立健全采购招投标的异议与投诉管理规章,如建立采购招标投标异议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异议投诉处理资料归档制度、专家参与采购招投标异议问题民主汇审制度以及异议问题处理结果公示与公告制度,主动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为招标人应该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努力营造“事事现三公、处处讲诚信”的法制氛围;同时设定招标投标责任主体的“一事不公事事受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责任链条。从而实现所有采购招投标人“从可能不诚信走向不可不诚信;再由不可不诚信转为不敢不诚信;最终由不敢不诚信上升为不愿不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终级诚信追求目标。
第二个方法:采招全程跟踪调研适时纠改并集优推进
目前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招标全过程尚缺少跟踪调研与监管机制,常常有些标前呈现的问题,直至标后工作评估时才能知晓与处理,当然已无法改变既成事实,所以有的同样问题还会在同类项目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重复出现。如何才能及时主动发现问题?适时予以纠正整改并集优加以推进?我们认为可以推行采购招标全过程的跟踪调研与监管制度,从标前阶段开始(采购工作酝酿起)至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止。通过全过程各环节的直接或者间接了解、适时召集相关人员座谈、外加事后分发调查表等方式调研现实存在问题并监督其整改,集聚众长克服所短、科学比较选优推进。
第三个方法:精准防控评标与代理系统内“灯下黑”
分析相关投诉人所投诉的问题,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合同业绩造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虚假等,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样的问题:作为需要保密的评委评标后才能知道的问题及提供佐证的投标文件内容资料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是否存在采招专业系统内“灯下黑”的问题?所谓“灯下黑”即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事物和事件没有看见和察觉。
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相关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与重点防范,同时采取必要的管理与技术措施,用精准监控来防患未然。其依据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此外,还涉及到《招标投标法》的第22条、38条相关内容要求并有待强化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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