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一计算机招标项目中,进入了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过程中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某一品牌的产品,存在不同投标人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在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比对鉴别后,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招投标专家解答: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表面现象,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就是串通投标或者以此来认定投标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含如下几种: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投标或者放弃中标;
(五)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image/20191120/a39042a2bb7a196089c1d45bc2867322
鼓励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同台竞争,也鼓励相同品牌的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参与竞争,这是实现物有所值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部令第18号的一大亮点。
有些采购人在设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时,认知水平依然停留在十年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生产商,或者只允许制造商、经销商参与投标。这种做法合法吗?
财政部令第18号实施前,对于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同时参与一个合同项下的竞争,一般是不予认可的。有的地方判为无效投标,有的地方则视同串通投标。
财政部令第18号实施后,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与一个合同项下的投标。
(1)如果使用最低评标价法,通过符合性、资格性审查的同品牌供应商,谁的报价最低,谁参加评标;
(2)如果使用综合评分法,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同品牌供应商,无论几家按一家计算进入评审,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推荐资格。这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合同项目,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相同品牌的供应商无论是制造商、生产商还是经销商,都可以参与竞争。这样一来,角逐一个合同订单的,有不同品牌的供应商,也有相同品牌的供应商。由于竞争是公平的,有利于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招标文件无论把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限定为制造商,排斥生产商和经销商,还是限定为生产商、经销商,排斥制造商,都是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所以,招标文件是不能做出排斥、限定制造商或经销商参与竞争的规定的。
一个采购项目,既允许制造商、生产商来投标,又允许经销商来参与竞争,是实现公平竞争、达成采购目标的现实需要。
好了,以上是“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属于串通投标吗”相关知识的整理分享,如果你觉得文章对你有所帮助,那就积极评论、点赞、收藏以及分享吧,感谢!想要获取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联盈标讯www.ylg6878.com查看。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