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评标专家受贿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比如浙江、四川等地就有多名专家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处罚也有轻有重:
2019年3月1日,因受贿、串标,浙江杭州一次性取消6名评标专家的资格,清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永不录用,5人被判刑,刑期最长的为7个月。
2019年4月4日,因行贿、受贿,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发布通报,一次性取消33名评标专家的资格,其中8人涉案金额较大被判刑,刑期最长的为2年3个月。
2019年11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周文波等违规违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予以解聘的通报》(鲁财采〔2019〕55号),对45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予以解聘,永不录用。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由以上事件看出,评标专家在参与项目招标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不守纪律、甚至知法犯法,突破道德底线,收取好处、透露评标信息,不按实际情况评标的,联盈标讯认为:只要出现违规行为,不管是企业还是评委专家都要受罚。
那评标专家受贿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评标专家而言,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协助他人中标的,不仅会被取消评标资格,遭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之一就是“廉”如果评标专家自身不廉洁,就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专家需要慎重用权,给人以公正感。法律法规赋予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的权利。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是对慎重用权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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