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招标工作,招标种类繁多,招标文件的编制成为了货物类采购招标的一大关键。货物类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杂、综合性强,往往因为采购数额大,编制时间紧张等,给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针对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难点,联盈标讯整理了8个注意事项,针对这些注意事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可行性方法,下面一起看看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难点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吧?
一、投标人选择
对于货物类招标,投标人可能是制造厂、贸易商、系统成套供货商。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应通过合理规定资格要求来选择不同层次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对通用设采购招标一般应选择前两种投标人参与竞标;对负责成套设套的照一般应选择第一、三两种投标人参与竞争,或者选择第一、三两种投标人与第二种投标人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参与竞标。
二、引用标准
任何一个采购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不可能穷尽所有要求,要学会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作为要求的一个闭环,否则这些要求,比如说具体采用什么材料,尤其是验收方法达不到的时候,双方就要争议了,因为采用的方法不一样,所以在确定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引用标准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非基础性要求,一般应引用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对国内招标项目);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对国际招标项目,也可引用与之等同(IDT)或修改采用(MOD)的国家标准),以确保有足够的投标人能够参与竞标。
(2)对于基础性要求(如设备的电压、频率等),应统一引用国家标准,否则今后会因电制不同而需专门为所购设备提供变电设备或专用发配电设备。
(3)对于只知某国标准或某企业标准能够适用的专项要求,可不引用标准编号,而将具体要求的内容直接写入技术规格,且如果可能的话,宜将确定的指标要求改为区间性或界限性指标要求。
三、备选方案
当招标人的采购定位及需求明确,一般不要求也不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付款偏离计划除外),凡包含备选方案的投标在评标过程中都将被否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或允许每家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但应区分不同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1)对于一般国内机电设备采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方案才能被考虑。
(2)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3)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只能在一个主选方案的基础上,另外提交一个备选方案(付款偏离计划除外),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注明主选方案(或备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应高于主选方案的投标价格。如果招标文件未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而投标人提交了备选方案,或者投标人提交的备选方案数超过一个(不含一个),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注明主选方案(或备选方案),其投标都将被否决。投标人提交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在开标时都将唱出,但在评标时将先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只有主选方案中标的投标人的备选方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其投标价格(含经核准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均不高于主选方案时,才能被招标人选用。
四、实质性要求要“标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可以说,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其他重要条款、条件不进行“标识”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的重大缺陷。
五、熟悉采购对象。
所谓熟悉采购对象,即指集采机构要对采购对象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外行采购。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了解、尊重与采购对象相关的行业规定、政策要求等;国家对采购对象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招标文件中作为特殊要求提出,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像3C认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都属于这一类要求。
采购需求和评分办法也成为了政府采购最容易踩到的“雷点”。
六、“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中,常常出现需要在投标时或者验收时提交指定检测报告的字眼。一般情况下并不鼓励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投标的成本。但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实需要的,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约定。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写明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来说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常出现几个认证标识有“CMA”“CAL”以及“CNAS”,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除了前面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外,CNAS认证则是机构的自愿行为,任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可,如果文件把CAL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强制要求则是不妥的。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情况下,则可以规定比较详细的检测报告要求。
七、过度引用“产品介绍”
货物类招标文件最常见的采购需求是选用一家产品参数作为该货物的技术标准,有些参数要求过高且在市面上无法满足“超过三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不仅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也常常成为质疑投诉的导火索。一旦在程序中多了其他步骤,项目的延期完成在所难免。
以某项目招标文件中一段采购需求的描述为例。“该货物具有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厂商成熟的解决方案”,“知名品牌”“成熟的”是一些无法通过人为客观判断的要求,这样设置不够严谨而且会增加评标难度。每项参数最好能够核对是否有过多的广告词以及修饰词,不可单纯地将某供应商的产品介绍直接复制粘贴进招标文件中,最好避开非客观性指标的内容。
八、采购需求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联
在奖项认证方面,把奖项、证书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要求,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果采购产品有国家强制标准,那么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如果属于非强制标准,招标文件再要求供应商的产品必须符合某项标准则是不妥的。以医疗器械为例,其货物金额较大,器械的好坏与医院医生以及患者息息相关。这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常常要求出具一些产品认证,但这些认证并不全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在国内销售的医疗器械领域,“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未列入3C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可采用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方式,这只是企业资源进行的认证行为,与产品性能无过多关联。
此外,有些奖项的发证机构为行业协会,其系民间性组织。用一些协会独有的奖项作为资格要求与加分条件也是不合乎常理的。
从评分办法来看,根据单个货物的要求来设置整个货物项目的有关评审细则,该做法也常常遇到现实瓶颈。试想,如果采购多项货物呢?多项货物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应把价格比重与使用程度考虑进去,避开那些次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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