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投标截止前,投标企业交了退标函还能投标吗?
A1: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存在“退标函"一说。看招标文件中有没有规定提交退标函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递交“撤回函”才能继续投标。那么,购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有自行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后续投标的自主权,无须向代理机构递交“退标函”或“撤回函”。若决定参与投标,只要在截标前递交投标文件即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因招标文件中要求递交退标函这一 规定,而进一步要求公司必须做出书面撤回,限制供应商继续投标。
Q2: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A2: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处理,如果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实质性要求,那应将该投标人判作无效投标,反之正常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Q3: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可以吗?
A3:超经营范围投标,投标无效。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自认为条件“沾边”就可以参与投标,比如,原本的经营范围是办公家电,硬要去投办公家具的标,明知资格审查难以通过,却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
Q4: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盖章,能否拒收?
A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Q5:用投标专用章投标 属虚假材料应标吗?
A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供应商使用投标专用章来投标,不违法,但是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情形认定其投标无效。不过难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为供应商只要不是伪造、变造,就难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
供应商使用投标专用章来参与项目投标的情况,不属于弄虚作假,因为供应商并没有用私刻的公章来假冒公章。专家强调,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则属于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此种情况,一般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会将其作为判定无效标的条件之一,不违法,但是不符合要求。只需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Q6: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优于采购要求会被判无效标吗?
A6: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不得出现任何偏离”的要求,那就意味着投标人必须严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使产品技术参数优于采购要求,也属于未响应实质性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与实质性条款相对的是非实质性条款,其要求会相对宽松。对于存在非实质性偏离(细微偏差)的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专家会在相关评分标准中酌情扣分;但如果偏离的范围和幅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将导致投标无效。
对于能否存在偏离,张志军进一步表示,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是允许出现偏离的,不一定必须完全符合某一技术要求。像是一些货物类采购,市场上的相关产品都是已经存在的,工艺、技术各有不同,不可能要求所有产品都能完全满足一个特定的参数标准。只有采购一些对技术参数有严格要求的标的,例如体温计,或是工程项目招标的时候,才会对偏离有严格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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