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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特训营

对于采购文件的澄清更正 这10个问题你搞懂了没?

1.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后,必须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吗?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以不用顺延;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需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答: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确需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响应人;不足规定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开标前19天,能不能对评标办法进行整体变更呢?

 

  答:只要不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其他修改均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4.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针对磋商文件发售期限延期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延期,分别连续发两个变更公告吗?

 

  答:可以,注意最新公告中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后往后顺延开标,那报名时间能相应延长吗?

 

  答:可以,而且从公平原则来说也应该延长报名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6.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5天修改了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公告,但没有挨个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这么操作可以么?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澄清修改不能改变标的,是指不能改变采购标的,还是不能改变采购货物的参数?

 

  答:是指不能改变采购的东西,参数可以修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8.竞争性谈判工程类项目,开标前24小时发现清单有问题,能否发变更公告延长开标时间?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9.已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

 

  答: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某采购项目在开标前因投诉暂停,重新启动后原投标供应商需要重新报名吗?

 

  答:无需重新报名,如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发布澄清公告并延期开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作者: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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