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的那些事 | 第一中标候选人什么情形下不能中标?
多家供应商代理相同品牌的产品去投标,应怎么评审?怎么计算供应商数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实施,让问题有了权威答案。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政府采购问题:相同品牌投标,排名第一名认定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怎么办?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标书技术响应表完全响应,实际参数却有偏离,下一步需要怎么处理……下面是联盈标讯整理招投标业内专家对这些问题的权威解答。跟我走吧!现在就出发……
一、排名第一的同品牌投标人不合格怎么办?
某政府部门公开招标釆购货物,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A、B、C、D、E共5家公司投标。评标报告出来后,综合得分结果为,A公司98分,B公司97分,C公司90分,D公司85分,E公司82分。由于A、B两家公司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B公司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因此,中标候选人确定为A、C、D,最终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中标人。但是,发布中标信息公告后,有一家投标人质疑投诉,最后A公司被确定中标无效。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业界出现了多种意见:联盈标讯认同这种意见:公示后第一中标人被废,是顺延第二中标人中标。本案例应按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顺延C公司中标。
对此业界人士给出的专业解释是:A公司被认定中标无效或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后,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顺延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顺延中标供应商,只能选择C公司。因为C公司具有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82条则直接用“或者”一词并列了“从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和“重新进行招标”两个选项。
“可以”和“或者”都具有不确定、可选择的含义,应当将这些规定理解为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由此不难理解,招标投标法对否决投标是持严谨态度的,只要投标人未被废标,评标委员会无权否决其投标的。即使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只有一家时,也没有授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的否决权。毕竟只要经初步评审合格,该投标人就有中标机会,如果因为其他投标人被废标导致合格的投标被否决,很显然对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本规定同样是倡导不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能够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非需要证明“具有竞争性”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原则的。
当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有时会出现原评标办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评标办法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不再适用本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标书技术响应表完全响应,实际参数却有偏离,需要怎么处理?
偏离的意思就是出入、偏差。
一般情况响应栏目都写正偏离(投标参数高出招标参数的时候是正偏离)或者无偏离(投标参数与招标参数一致)。仔细看招标文件,对于参数偏离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如详细的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实际参数影响到招标人正常提出的需求,则应废标或重新招标,又或者让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中标。
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里提出对“响应性评审标准”要求,一般就是对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及保证金和技术方案和投标总价(总报价不能高于控制价);有没有按标书的规定格式和要求,有没有……在投标函和技术方案还有商务标、技术标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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