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有充分的自主权。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项目废标了,采购人有更换代理机构的权利吗?近日,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易采通上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
对于该问题,在易采通APP上的众多答复中,专家们的意见较为统一。大都认为,如果项目废标了,采购人有权利更换采购代理机构。但如果在项目的委托协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约定不能变更的,那采购人还得必须委托原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明确指出,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上述法规,均对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做出了明确。但是,如果项目废标了,采购人到底有无更换代理机构的自由呢?
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来成。温来成认为,项目废标后,采购人能否更换代理机构,取决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废标后协议终止,那么采购人就可以更换代理机构;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甲方就不能更换代理机构,而应当由原代理公司重新组织采购。
业界专家建议,采购人在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就应该就该问题进行明确,避免因此带来困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易采通
作者: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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