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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评标专家非法受贿 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期间,赵某请黄某帮助其挂靠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该省某中学运动场场平工程,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黄某。黄某当场表示同意。开标当天,黄某被抽到参与该工程的评标,并利用参与该工程评标的职务便利,使该工程公司成功中标。事后,赵某为感谢黄某的帮助,送给黄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作为酬谢。此后,黄某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评标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协助特定人员,让其挂靠的公司中标相关工程项目,先后非法收受现金共计50万元。

法律分析

黄某身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利用其参与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对应的起点为6万元人民币,黄某受贿金额远超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且有多次收受的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黄某在侦查人员请其配合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退清了所得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

最终,法院终审认定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律师提示

近日, 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其网站通报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期对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33位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情况,取消33位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资格,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其中8人因受贿或行贿被判刑,情节最严重的一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这一事件在行业内引发了广泛关注。实践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是招标采购领域的共同呼吁,也是在《招标投标法》修订的意见征求中反映最强烈、共识度最高的意见之一。在我国加强法制社会建设、注重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评标专家的规范科学管理正日益凸现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评标专家而言,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协助他人中标的,不仅会被取消评标资格,遭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王   威

作者单位: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中国招投标协会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12564.html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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