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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能变更标的颜色吗?

合同是政府采购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政府采购合同包含了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那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否变更采购标的颜色等非本质属性呢?

 

  例:西南某市幼儿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触控式一体机,因为没有考虑到颜色需求,所以采购文件中没有要求一体机颜色。A公司以某品牌xxx-1型产品(黑色)顺利成交。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发现该产品一共有三种颜色(黑色、黄色、红色),分别对应三种型号xxx-1、2、3。三种产品除颜色和型号不同外,其他完全相同,因此采购人想要在签订合同时候变更标的颜色。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笔者认为遇到此类情况,应该按照以下3个原则进行处理:

 

  1、双方签订合同时,颜色选择涉及到变更标的型号,那么无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是不允许变更合同标的颜色,即使与投标标的的性能、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完全相同。

 

  2、成交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明确颜色可选,并且已经约定了标的颜色,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得变更标的颜色。

 

  3、如果标的除了颜色不同外其它均相同,并且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明确了标的颜色可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颜色。

 

  上述案列中采购人想要变更标的颜色,不但变更了标的型号而且还违背了响应文件已经约定为xxx-1型产品(黑色)的事实,因此双方不得变更采购合同。

 

  对于标的颜色,采购人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采购人对标的颜色等非本质属性没有颜色要求或者没有考虑到颜色需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以上三个原则进行颜色选择。

 

  其次,采购人对标的颜色有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盲目追求标的除核心参数外的其它指标。近年来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标的颜色、形状甚至插孔位置等非核心参数(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成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重灾区。

 

  因此,采购人对标的颜色等非核心参数有要求的,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在深入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否则很有可能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对于标的颜色,供应商需要注意什么

 

  采购文件对标的颜色等非本质属性作出了明确要求的,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应答。如果采购文件对标的颜色等非本质属性没有要求,那么即视为采购人接受任何颜色的标的。某些供应商为了能够向采购人提供充分的颜色选择,其响应文件很容易画蛇添足违反两个“唯一”的原则,从而造成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应当注意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应答应当是唯一的,不能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其他备选标的或者方案,响应文件的唯一也就指向了供应商报价的唯一。即使供应商有多种标的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也应当权衡利弊只选择一种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应答。

 

  供应商提供的标的有多种颜色可选,并且除了颜色不同外其它均相同,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对不同颜色的标的进行文字描述或者图片展示,并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标的颜色可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自行选择,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记者:刘锋 方莹莹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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