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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与未备案公章混用投标违法吗?投标专用章投标有效吗?(二)

    近日,河南某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反映了一个问题。由该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某高校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共有5家公司前来投标,经评审,最终A公司中标。

 

    随后,在合同签订环节,代理机构发现,A公司开标时递交的所有投标资料文件上盖的公章和签合同时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采购合同上盖的公章是经过公安局备案的,而投标文件盖章部分均是用的未备案的公章,也就是供应商私自刻的章。

 

    备案的和未备案的公章混用,参与项目投标是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是否违法?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实际采购活动中,不少企业都存在这样的情况。例如,公司是跨国性企业,或者是面向全国市场的企业,同时参与各地项目投标时,都需要加盖公章,因备案的公章只有一个,企业难以周转,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不乏有一些企业私刻公章,用来应对项目投标之需。不被其他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一切相安无事,一旦被发现,就给自身带来很不必要的麻烦。

 

    还有些企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用投标专用章来投标。那么,用投标专用章来投标,这样算不算提供虚假材料?其盖章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财政部的相关人员表示,既是供应商私自刻的章,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投标文件也无效。

 

    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供应商使用投标专用章来投标,不违法,但是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情形认定其投标无效。不过难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为供应商只要不是伪造、变造,就难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如果供应商私刻公章,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的,用私刻公章代替备案的公章,不仅仅存在弄虚作假。

 

    而对于盖章,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很严,公章、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什么章有效或无效,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供应商只能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章,否则投标无效。

 

    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看来,供应商使用投标专用章来参与项目投标的情况,不属于弄虚作假,因为供应商并没有用私刻的公章来假冒公章。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则属于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此种情况,一般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会将其作为判定无效标的条件之一,不违法,但是不符合要求。此时,只需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预算172.736万元。其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中明确提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或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投标供应商如有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王少玲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12567.html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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