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过程中的8个操作实务问题汇总!
Q1:投标评分要求中为什么要求企业年限?
A1:一、投标评分要求企业年限是招投标项目评分标准。
二、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规模、经营年限、财务状况)进行横向比较年限。
三、看投标人是否具有:
1、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Q2:评标专家缺席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产生新的评标专家?
A2:评标专家缺席后采用补充抽取专家后再组织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
此时,采购代理机构只能补充抽取专家后再组织评标,绝不能在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评标,那样做虽然动机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活动的成功率,但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Q3:进行中的招标属于哪个时间段?项目的招标,什么时间就算开始招标了,什么时候就算结束招标了?
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截止时间的绝对同时进行开标不可能,一般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是连续进行的,即投标截止时间一过,马上进行开标程序。
Q4:招标采购项目验收费时需要缴费吗?
A4:政府采购验收活动中,监督部门执行现场监督职责的监管人员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验收活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有负责验收评分、出具验收报告的政府采购专家,或者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许可聘任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应该按照验收时间长短、并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标准,给付一定的验收费用。
拓展知识: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Q5:请问投标书中的见证人有特定要求吗?官方的规定?
A5:见证人是指应邀到场亲见某个法律行为进行情况的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见证人需履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Q6:投标联合体分工内容在合同阶段是否可以改?
A6:联合体分工内容应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1、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根据《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联合体对外协调统一,以主办单位(牵头单位)为主,各方就管段内工程或业务负责,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拓展:联合体投标三大注意事项:
一是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主办方)、各成员之间分工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国际招标除外)。
二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对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就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且一旦通过审查,联合体的成员和组成方式就不得更改。项目允许在资格预审时只提交意向书,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如果想改变成员或组成方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原七部委30号令也是这样规定的,后按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Q7:工程送检单需要备份吗?
A7:能备份的东西尽量备份。
1、善用标签,保管好文件;
2、归类得当,如有遗失,才能及时补救;
3、做好防火、防霉、防水、防涂改工作,能多索取的原件尽量多索取几份,很多时候复印件是无效的。
Q8:投标后增加项目怎么办?
A8:
一、《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
工程量的增加是否要调整中标单价,完全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或约定因工程变更就导致工程单价的调整的约定,如果双方针对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的事实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改变。
如果允许调整的话,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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