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一批照明路灯设备项目,投标人报名时间截至6月15日结束,7月4日举行开标。当天供应商A公司没有参加投标,7月7日,供应商A公司直接将投诉函发至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函内容如下:
1.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还需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不接联合体投标,有排斥其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2.此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提前知晓投标单位数量。
3.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只有三家且注册地全部为江苏省,投标报价接近招标控制价,有涉嫌围标串标行为。
恳请纪委监察部门明查。
纪委监察部门将此投诉函转交财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问题引出
供应商将投诉函直接寄给纪委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应做出如下处理:
1.A公司投诉主体不恰当,也就是投诉函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函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财政部门,而A公司将投诉函递送给纪委监察部门。显然A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A公司投诉程序不合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提出质疑而是完全越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A公司投诉程序不合规。
3.A公司如果按正规质疑程序,早已超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本项目招标文件早在2018年6月15日公告期满,7月7日A公司才提出异议(投诉),早已超过质疑期限,视同A公司自动放弃了质疑投诉的权力。
4.A公司没有参加7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活动,根本没有参加本项目投标,不知晓采购(开标)过程。因此,A公司不能质疑或投诉开标过程及中标结果。
5.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投诉为无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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