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判定,如果没有具体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即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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