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除了招标方式,还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目前有四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今天这篇文章主要围绕单一来源采购展开。
单一来源采购定义是: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下面是联盈标讯整理的实务问答之单一来源采购,以此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它,来破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出现的难题。
Q1:单一来源采购如何减少价格谈判的劣势地位?
A1:单一来源采目前存在的优点缺点:
优点:速度快,省事。
缺点:1、容易诱导供应商低价杀;2、信息不对称,供应商漫天要价;3、先干活后签合同,存在审计风险;4、风险高。成了乙方,没有了议价的能力。
知乎网友就调侃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什么单一?你要想想怎么解释。
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劣势给采购人带来了诸多困惑和难题现象,建议解决方法是:
建议一:适当前移采购环节。政府采购程序应是“项目预算—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项目实施”,但目前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程序是“项目实施—项目预算—实施采购—签订合同”。原因是预算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不衔接。小编认为,这种情况下,除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真实反映问题外,更应在当前预算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下,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负责的原则,让采购环节适当前移,力争解决好上述体制中的不协调问题。
建议二:按供应商进行整合归类,通过与供应商谈判
建议三:对于尚未采购的新项目,必须进行整体设计,树立不仅是买产品、更是买服务的理念。一是从业务及技术需求开始,减少后续单一来源采购。二是适当增加质保服务期,业务需求变化尽量少一些;二是有关预算跨年度问题需要通过合同条款加以约定。
Q2:怎么判断招标是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
A2:从做法上和使用条件上进行判断区分:
做法上: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
使用条件:
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 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 量有限。
(2) 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 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
Q3:单一来源采购也可以有竞争吗?
A3:我们知道,单一来源采购由于缺乏市场竞争,供应商基于需求定价,说一就是一,对采购人而言则处于被动状态。尽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成交金额不可以高于公布的采购预算,但许多单一来源的供应商的开始报价都普遍高于预算价。等协商后二次报价再降到预算价或等同于预算价。而实际,成交价还是远高于市场价。再者单一来源采购缺点:信息不对称,供应商一口价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各地也有出台相对应的采购法规来规范采购程序,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引入了成本分析核算的理念,即要求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要求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发现不合理的例如成交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案例,那就需要协商小组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标的物的市场行情熟悉,就掌握价格的主动权,处于被动位置化为主动。及时发现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明细表、标的物的成本等,虚增成本、虚报利润,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价格与本次采购的普通系列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等问题,把供应商的报价砍下来,让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竞争性。当然了,类似一些的典型案例和权威点评,平时可以参考一些采购案例精选等书籍。
Q4:一个棚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给拆迁户的房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提供,总预算1亿多元,理由是十分充分的:拆迁户要求政府必须在其指定的地方购买房屋,作为拆迁条件,政府答应了。因此,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房源给拆迁户。接着,采购代理也进行了相关公示和论证。那,这个1亿多元的拆迁房采购项目需不需要进行论证呢?单一来源采购都要论证吗?
A4: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而且“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否则,就不需要进行论证。即,情形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是不用论证的。
小编认为案例中的采购项目,是需要论证的。专家论证有两种情形:专利和专有技术论证。对“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情形进行论证:
一是要看该采购项目是否一定要使用专利,有没有可替代的方案,是否影响采购项目的完整性。
二是如有替代方案,采购成本如何,是否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三是该专利项目的使用是否属于国家支持的范围。对于“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的论证重在独有性上。
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是否需要论证,则有不同看法。从另外角度分析,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也是不需要论证的。因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在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这种情形就更不需要,也没有时间论证了。
最后对单一来源采购进行总结: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包括:
1、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
2、保证采购质量;
3、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基本要求。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一般是在特殊条件下才使用,比如供方少,产品形式规范化单一化等等,无论对于采购人员、采购企业来说,走正常的招标和比选方式,都是安全而且有效的采购模式。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联盈标讯www.ylg6878.co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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