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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特训营

项目经理同时中两个标如何处理

甲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分别参加A、B两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拟派项目经理均为小明,7月1日评标结果公示,甲公司被推荐为AB两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B两项目的招标人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的异议,认为甲公司的项目经理小明同时中标两个工程,不符合建造师管理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案例分析:

1.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无在建工程,是否构成虚假投标?

2.在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AB两项目的招标人该如何处理异议?

3.注册建造师是否一定不能同时承揽两个项目?

4.如果投标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

5.招标文件应当如何设置来应对此类情形出现?

1、甲公司不构成虚假投标

       在建工程是指的已经签订施工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正在实施建设的工程,而从案例来看,甲公司项目经理小明在投标时无正在实施的在建工程,因此,符合建造师管理规定,不构成虚假投标。

附: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招标人有权启动履约能力审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笔者认为:当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同时中标两个工程时,已经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因此招标人有权启动履约能力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启动履约能力审查期间,应当允许甲公司根据AB两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后放弃某一个项目,而不能将两个项目均予以否决。招标文件对此类情形有规定的,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选择,而不是任意选择。

3、注册建造师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承担两个工程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期内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放弃的,投标保证金是可以不予退还,言外之意就是也可以退还;

2)因该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退还投标保证金造成国家损失,因此投标保证金应该不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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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示范文本如此规定

(三)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现阶段(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我方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够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是基于以下理由:

□  拟派项目经理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因下列原因进行了更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在此声明,如拟派项目经理参加不同工程项目投标,我方先后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方将无条件放弃评标结果后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 投标人应当根据“承诺书”的格式,如实说明拟派项目经理能够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附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函件的复印件。事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2. 投标人“承诺书”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格式规定的实质内容一致。

来源:招标师在线

作者:倪剑龙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12834.html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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