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
五、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优惠支持并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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