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不需要营业执照。
首先,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或者备案后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惟一合法凭证,具有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同等的法律效力,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可开展业务活动。
其次,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包含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业务活动的不是经营活动的不再需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仅仅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在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的时候要获得《营业执照》,没有规定事业单位本身参加业务活动同时具有《营业执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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