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中因采购人员和评标专家的误解,会错误拒绝或否定投标人的投标,由此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一、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正解是: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只要能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就可以合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必提供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等,否则投标无效。
正解是:判断一个投标人是否有经营资格,只要看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是否提出了行政许可的资格要求。如果有,投标人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否则不能投标,此时,不管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要投标人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书,投标就有效;如果没有,也不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是否有相关内容,投标人都可以经营,其投标有效。
三、营业执照须经过年检才有效,未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无效,投标人没有资格投标。
正解是:营业执照年检已取消,不存在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
四、投标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拒绝接收密封不合格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正解是:除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而延迟的投标文件外,其他投标文件一律应当接收。
五、凡是行业资质都是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正解是: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和证书均不是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特别设置外,不能作为实质性条件。
六、市场上存在的认可认证证书都是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证书,并作为实质性条件之一。
正解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非强制性的认可、认证证书不是招标要求的实质性条件,招标文件也不得将其设置为特定条件。
七、必须由所有参加联合体的各方盖章,投标文件才有效。
正解是: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投标文件中,联合体一方盖章即有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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