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采购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添购行为,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和区别:
(一)发生原因。补充合同追加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添购: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的配套性。
(二)采购方式。补充合同追加采购:不是独立的采购方式;添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时间期限。补充合同追加采购:合同履行期内;添购:不限。
(四)采购项目。补充合同追加采购:不是独立的采购项目;添购:新的独立采购项目。
(五)采购程序。补充合同追加采购:不需要经过采购程序;添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六)采购标的。补充合同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添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可以与原采购项目标的不同。
(七)协商方式:补充合同追加采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添购: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
(八)协商内容:补充合同追加采购:合同数量与金额,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添购: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九)协商纪录:补充合同追加采购:可以没有协商纪录而直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添购: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十)采购预算追加采购:补充合同:同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内;添购:新的采购项目预算。
(十一)合同性质追加采购:补充合同:原合同的补充合同;添购:独立的政府采购合同。
来源:钟志君 陈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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