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审查投标人的法定生产和经营资格,是以工商执照中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为准。现在,审查投标人是否有法律规定必须的生产和经营资格,应审查其行政许可证书而不是营业热照经营范围。
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部分提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热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27号和国发(2014)50号文,把绝大多数的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或者取消行政许可,因此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招标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的生产和经营资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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