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要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来判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能力”,即其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材料中所反映出来的供应商实力和财力。比如分公司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且该财产足以承担采购项目的责任的,就有能力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从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来判断该供应商是否有自己管理的财产,是否足以承担该项目的民事责任从而得出该供应商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做法是合法和合理的,如省级保险分公司就有自己管理的财产,而且其财产足以承担采购项目的民事责任,就应当认定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相反有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频临倒闭破产或者其财务状况不足以承担采购项目的民事责任的,则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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