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今年三月,安徽省铜陵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对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义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商务车和新能源车)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将依法对公司做处罚。其中,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便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
此案例中,经调查分析发现,在”铜陵市义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商务车和新能源车)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存在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同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现象,不同投标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因此认定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三)项之规定,铜陵祥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将面临处以采购金额(¥25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1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通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来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合理吗?
2.日常招投标中经常会出现串标行为吗?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采购单位可以从哪些情形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专家点评
“文件制作机器码”泄露串通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认为,通过检查“文件制作机器码”是否一致,来判定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是合理的。案例中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它是在用户注册软件的时候,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例如MAC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
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这一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因此,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有六种情形可直接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本质上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样私下约定投标行为,会有一定的异常性和规律性可寻。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文件制作机器码”异常一致,是准确判定串通投标的关键。而除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这一特点外,采购单位还可以从以下六种情形入手,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可直接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只要在投标中发现有以上6种情形,不管供应商是否串标,一旦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直接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认定无效。
事实上,现实中很多串通投标的案例都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认定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很难认定供应商串标。
那些有迹可循的串标行为
虽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对罗列了常见的几种串通投标情形,但由于其手段相对隐蔽、多变,在实际工作中,对围标、串标的查证和认定仍是一个难点。采购单位想要有效地识破串标,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招标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投标文件的样式是否有相似之处。
比如检查纸质标书包装物的材质及尺寸、使用的封条颜色及样式,还要检查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等,如果这些文件形式存在异常相似或一致,那么就需要提高警惕。
其次,检查投标文件在内容上是否存在可疑之处。比如看文件公章的印泥颜色、盖章位置等是否异常一致;文件中有没有出现投标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的名称不一致现象;检查文件是否混装,出现别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还要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报价等内容是否存在异常或规律性差异,以及是否出现相同的错误等。除上述判定方法外,想要进一步减少串通投标问题的出现,还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大监督监管惩治力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加以抑制。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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