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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特训营

招标中关于“交货期”和“资格预审”的典型案例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案例:某招标人正在进行空调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工作,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交货期”一栏中填写的内容为“投标人自行填写最短交货期”。该项目开标后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的填写不尽相同。开标时,招标人发出了“因本项目工期紧张,本次项目采购的全部空调设备须在X年X月X日前到货”的通知,并以此为废标条件,对无法满足通知里要求该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废标处理。

分析:交货是采购项目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周期。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的具体交货期来全面考虑自身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配送周期、安装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本次投标的货物质量和报价,是投标响应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在某一个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投标人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以及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设计、配置、安排、投标货物的生产、运输、供货等相关环节。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单独对交货期加以限制和要求,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人力配备、商务技术等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

例如:投标人为提高中标机会勉强承诺招标单位规定的交货期,但换来的很可能是用降低货物质量、强行提升运输效率等诸多偏激手段以压缩时间,从而保证交货期;另一方面,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后若无法满足交货期,中途终止合同,也会给对招标人带来更大的影响和损失。

总结:因无法满足招标人临时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事提起投诉等情况,这样对招标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设备招标采购项目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及其他实质性要求。

资格预审把关不严

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投标人

案例:某医院扩建项目招标,该项目共 4个标段,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在开标前 20 天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工作,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均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参加了开标。

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了如下问题:

第1 标段:B 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合格,原因是预格预审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开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C 公司没有提供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

第2标段:D 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E 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第3标段:F公司提供的人员配备情况表中,项目经理的专业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分析:由于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所以开标后无法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决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因为资格预审过程中的失误,给项目评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导致部分标段流标。事后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标负责人为达到某几个意向单位通过审查的目的,并没有对外邀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资格预审评审,资格预审相关存档文件中外聘中立专家签字皆由招标负责人找人代签。

总结:上述案例中招标负责人找人代替专家签字明显违反了规定。 招标人应聘请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经济专家参与资格评审。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委应严格把关,首先专家的资格要符合相关规定,依据该项目的特点及技术、经济指标聘请专家,并且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审查流程严谨、审查资料齐全、做好评审纪录。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又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蒙混过关。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所以对投标人进行审查是招标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为资格预审这项工作直接影响到最后的中标结果,最终还是会影响到招标人的利益。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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