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经过调查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所认定事实以及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质疑是否成立和如何处理的结论,具体答复内容可以对照质疑事项逐一答复,或者不逐一答复而做统一做答复,最后都应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质疑的采购项目如何处理作出处理决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钟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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