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繁杂的政府采购事务,埋头苦干是各方当事人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盛夏降至,政采人在撸起袖子,大汗淋漓的同时,热天气里也别忘了以下几点冷知识。
1.采购项目属性应有“归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因为项目属性界定不清而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工程项目不适用于87号令规定的评分方法;货物、服务在价格分值比重方面有明显区别;货物类存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投标人数量”的问题;在小微企业政策分扣除方面,货物需要界定制造商是否为小微企业。因此,采购开始前,一定要为项目划定类型。
2.采购人可支付代理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还会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习惯性地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无论是既往规定,还是现有政策,代理费用都可以由采购人支付。
3.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受委托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后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是常规性流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据此,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编制采购需求的服务。
4.采购人可推荐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报价)
在邀请招标项目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但实践中,存在“监督部门不支持,或采购人基于规避风险原因不愿意推荐供应商”的情况。
5.有些情况下2家供应商也可继续采购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实操中要注意,条款中的“采购过程”应当是广义的“从采购公告发布或供应商邀请到合同签订”全过程,而非仅指狭义的磋商评审过程。
6.谈判或磋商过程可实质性变更采购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更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因此,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中,采购需求可以通过谈判(磋商)时最终确定。
7.可以顺延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提供招标文件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该条款避免了供应商因为了解信息时间延后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况。实践中,在交易中心平台提供招标文件的项目,需要平台适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获取文件供应商是否满足3家”的信息。
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也可分包
87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常见的情况比如将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进行分包。
9.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
87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因此,投标人只要递交了投标文件,是可以不参加开标会议的。但有两个问题需要配套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没有参加开标,谁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某些交易平台已使用电子招投标,在流程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开标环节,如何规范此类电子招投标流程?
10.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关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采购项目,74号令第七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11.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一定要注意判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的情况,如专家库没有该类型专家、或抽取的专家无法理解专业、复杂的采购需求从而不能完成评审工作等,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过程并不需要财政监督部门同意。
另外,根据《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及部分地方财政的规定,如,贵州省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9〕1号文),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12.只有评审专家可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13.未中标人得分与排序应被告知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对该条款,实操中注意两个事项:告知评分得分与排序,不代表可以详细告知专家如何给予分值等细节;告知形式并无规定,不一定必须书面或公告,也可通过口头、电话交流等方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作者:李莹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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