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可以划定范围吗?
答:如果所采购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2.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中标通知书可不可以等中标公示期过后再发出?
答:不可以,应当同时发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4.供应商可以对竞争性谈判项目提出质疑吗?
答:可以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进口设备只占总项目比例5%,还需要审批么?
答:只要是进口产品都需要进行报批。如果上面所说的部分进口设备是独立的产品,那么就应该审批。如果进口产品是以零件的方式存在,然后进行的组装,组装后的产品没有经过海关,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不属于进口产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