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业单位和一个民营企业共同在一栋办公楼上办公,各自拥有相应面积的产权证。现需对办公楼消防、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进行更换改造,共需资金400万元,若共同出资的话,事业单位使用的是财政资金200万,民营企业使用的是自有资金200万。
请问:
1、从事业单位角度看,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改造如何组织政府采购?采购是按照400万项目组织采购还是按200万项目组织采购?若按400万项目组织,采购人如何界定?
2、若民营企业是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单位,能否直接承揽该项目施工?
徐鹰:
第一个问题:目前,国家及部委对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投资的项目,是这样规定的:若该机电设施改造项目可以按照资金不同来源进行区位区分,则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
若不能区分,则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个问题:如果项目可以按照区位区分,且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分别是各自区位工程的采购人或招标人,则民营企业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负责发包的区位施工业务,可以由该民营企业直接施工。
若项目不能按照区位区分,不论招标人(采购人)主体是某一方或联合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此情况下,例外情形是,招标人主体是民营企业的,且民营企业具备国家城建部规定的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可以由该民营企业直接施工,依据是:政府采购工程及其与之有关的设计、勘察、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7号令、30号令等)。
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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