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一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评分条款被作了修改,项目开标前一天,采购人收到质疑。质疑供应商称,招标文件修改后,没有修改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供应商下载不了文件。于是有人提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仅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修改这一特例,作出了要“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面对上述情况,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否应该顺延?
回答:
“不用去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但要延长开标时间,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针对上述问题,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该项目中,商务评分条款的修改(如果仅是调整分值)影响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但并不影响项目的性质和资格条件,也不影响潜在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因此不用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总经理冯美娜也认为,不需要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一般情况下,发售标书的形式不是供应商自行下载。除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的需要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情形外,其他不需延长。另外,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则考虑了商务条件修改的具体内容。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表示,在本问题中,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评分条件被修改,但没有具体说明是怎样的商务条件,其是否能够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策略,而使其无法在剩余的等标期内完成投标文件无从判断。因为修改的部分不是资格条件,所以很难判断这处修改是否属于“实质性”修改,具有不确定性。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按15天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果时间确实紧迫,最好的选项是不作修改,因为如果招致了质疑,即便是毫无道理的质疑,项目估计也会拖延,而由此耽搁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07页-108页
澄清或者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要给投标人留出一定的响应时间。按照《条例》的规定,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出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顺延……这项规定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判别的责任,要认真判断什么样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则不会影响编制投标文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到投标人的感受。如增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要求,就要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出差等情况。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修改的一个特例。当放宽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时,属于新的要约邀请,相应的要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满20日,这样才符合《政府采购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同时还要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作者: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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