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答:如果在采购文件中没有载明类似于“本项目不能联合体投标”要求的,那么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2.竞磋项目需要公布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吗?
答:不需要,应该公布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过程中,有一个评审专家突发疾病送医,评标是否继续?
答:不可以,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补足评审专家后再继续评标,如果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评标委员会可以因为‘报价过低’做出无效投标的决定吗?
答: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可以指定品牌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可以指定品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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