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时即已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修改时间,供应商该如何维权?
案情概述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鉴定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S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采购结果一经公示,X公司便提出质疑,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公司于1月4日购买招标文件,但代理机构1月5日下午才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日期为1月5日,这客观上导致了投诉人不能在规定的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日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失去了质疑机会。在项目开标前,即1月18日上午8:30前,投诉人向代理机构递交备案书(注:该备案书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提出异议,要求修改),代理机构拒收,投诉人撤回。
点评分析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时限”上,一方面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如何质疑,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的质疑时限该如何把握?另一方面是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合理,要求澄清、修改有无规定的时限?
该案的投诉处理首先应查清几个法定的“时限”。
一是“七个工作日”的质疑时限。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书面形式、在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是“等标期”的时限。招标公告时间依法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指出,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是“十五日”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限。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依法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案中,财政部门经查阅招标公告,XXXX年12月28日,该项目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告3写明:投标人可从即日起至XXXX年1月5日每天8:30-17:00购买招标文件;公告5写明:XXXX年1月18日上午9:00公开开标。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明确: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投标人,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被接受。
上述查阅可以证实,本项目公告时间、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等均符合法定要求。
那么投诉人所说的代理机构在1月5日下午才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又是怎么回事呢?经查,投诉人是在XXXX年1月4日,即招标公告发布后的第八天到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当天因故未拿到招标文件。1月5日下午,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发给投诉人,同日,投诉人收到。开标当日,在距开标时间还有30分钟左右时,投诉人向代理机构递交备案书,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被代理机构拒绝。实际上,投诉人在1月4日购买招标文件时就已经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修改时间。
那么对于供应商而言,当购买标书的时间距离停止出售标书的时间很近,使其客观上错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限时,该怎么办?
本案投诉人虽然错过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间,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知道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该质疑不受招标文件条款限制。但本案中,投诉人只在开标当日向代理机构提交备案书,而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质疑。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二)规定,财政部门作出了驳回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作者:吴小明
本案例节选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吴小明编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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