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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名单需要公布吗?

     1.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名单需要公布吗?

 

  答:必须公布,公布时间为评审活动完成后,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2.竞争性谈判不能唱标,那么竞争性磋商可以唱标吗?

 

  答:同样不可以。从操作上来讲,唱标就是把投标文件的主要参数进行公开,例如价格等,但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与公开招标不一样,应标条件是可以通过二次或多次磋商进行调整的。就以价格为例,如果别的供应商通过唱标直接了解了所有竞争对手的价格,那么完全可以在第二轮进行微调,这样间接失去了磋商作用。从法律上看,财政部214号文第五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规定最高限价的意义是什么?预算金额不就是相当于最高限价吗?

 

  答:规定最高限价的目的是限制供应商高价投标。最高限价未必就是预算,编制采购预算的时间到采购的具体时间间隔会比较久,此时采购标的价格会有较大幅度的变化,降价的可能性往往也会比较大,此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高限价,就有利于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避免价格虚高。

 

  4.达到公开采购金额的项目,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其评审专家至少应该是几位?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就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6.家具项目经过评标后,设备处考察中标单位,发现有些工艺不附合标书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来源:易采通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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