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某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过程中,有评审专家违规传递纸条,供应商演示过程出现被打断、演示过程存在暗示或引导其他评委的嫌疑,先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向相关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地法制机构在审查投诉处理决定时,鉴于该采购标的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发服务系统,预算金额高达2600万元,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影响力强,无论作出废标与否,其后续都有可能诉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防范法律风险,逐一对争议各方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发现供应商仅对评标委员会8人(逐个列出名字,但未对包括采购人代表)提出投诉,并未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起投诉,这就引出投诉主体是否适合的问题,即,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能否成为被投诉主体?
探讨
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厘清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一是被投诉主体与投诉对象及范围的关系。被投诉主体、投诉对象及投诉范围是三组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此规定明确财政部门是投诉受理方。基于法律将质疑作为投诉前置规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诉的范围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评标委员会和评审专家是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重要参与者和决定者,因而理所当然成为投诉的对象,但依法不能成为被投诉的主体。《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因此,投诉的对象亦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
二是质疑及投诉两个阶段受理主体不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受理主体为采购人。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而其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的受理主体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这就明确了询问或质疑阶段的受理主体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投诉阶段的受理主体是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的规定,以及94号令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为防范法律风险,消除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书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补正,吿知投诉供应商将投诉事项修正为评审过程可能存在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情形,投诉供应商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黄民锦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法制(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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