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安排唱标环节吗?
答:不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环节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排唱标,那么很容易造成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74号令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办法的内容有错误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错误的内容不会影响正常评标,那么照常进行就可以。如果错误的内容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那么就应当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采购人能收投标保证金吗?
答:要从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看,从法规上来讲采购人是可以收取保证金的,所以招标文件中如果明确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话,采购人有权收取投标保证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保险服务机构的,可不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答: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有三种情形:1.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 情况特殊;3.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如果在这三种情形下,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5.某服务采购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签合同前必须在本地成立分公司,并让投标供应商响应并承诺可以吗?
答:不可以。这种要求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易采通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