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具有的经营许可资质,总公司能否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其经营许可资质吗?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到底是何关系,有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有时让人分辨不清,而且在现实情境中,大都是分公司、子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许可资质,而现在是总公司借用分公司的资质,到底可以不可以呢?笔者个人认为,答案是不可以。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都有参与政采项目资格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条款。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正是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能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关键因素。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总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都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修订实施,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在此之前,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
由此,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都具有了独立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无论有没有授权。
资质不能互相借用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各自的资质能否互相借用?
从字面上看,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各自的资质是不能互相借用的,因为资质是公司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资格证明,其他公司如果借用了资质却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将会产生很大的隐患。
这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也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这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银行、移动、联通等类似公司,分公司众多,总公司无法全部独立参与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往往会授权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参与相关项目,成交后再由总公司具体实施操作项目。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的。
那么,反过来,总公司能不能借用分公司的资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呢?根据上述分析,是不可以的。
来源:葛胜征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