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程序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首先,满足基本要求。确定中标人通常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没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或异议和投诉已经妥善处理、再无争议后再进行。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次,履约能力审查。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如果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最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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