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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开启应当废标的投标文件吗?

目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开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验证”的情况,经验证参加开标会人员、资质证件、投标保证金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后再进行开标,经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开启标书,当场退还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开标既是招标人的义务,也是招标人的权利,只要投标人未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都有权拆封宣读,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先验证后开标的做法看似保护了可能被废标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但明显是违法的,很有可能因为开标现场的错误判定导致投标人丧失中标机会。

此外,评标(包括判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有关工作人员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将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提供给评标委员会,配合评标委员会进行原件的审验等,但判定废标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所做的工作,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能越俎代庖。

在招投标过程中,几乎所有投标人都是奔着中标的目的参加投标。如果一个投标团队辛辛苦苦十几天,因为一点小小失误就被轻易废标,既不是招标的初衷,更不是投标的本意。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不妨做一下换位思考,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谨慎使用否决权,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

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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