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可能会追加合同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那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法律规定的追加合同,小编先来说说几点看法:
追加期限
在合同履行期间
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经确定,是合同的重要必备条款,应严格遵守。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履行完合同,即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已经终止。此时再进行合同追加规避了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
追加标的物
与原合同标的相同,不得追加不相同的标的物
原合同是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竞争得来的,其产品和产品价格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已客观存在,非原合同标的及标的价格没有经过竞争和专家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应。如是追加与原合同不相同的标的物且与项目本身实际需要必须进行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追加的要求
不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
原合同条款已针对采购该产品的要求和内容进行明确,不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批复给本单位的钱,对通过政府采购结余下的资金,不花掉会吃亏,所以就以追加合同的名义购买项目本身不需要或与项目采购不相同的产品,造成资金的浪费。
追加金额
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追加合同的比例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10%以内,是基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如原合同本身金额较大,其追加的合同金额虽然在原合同的10%以内,但是已经达到了当地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的情况下,直接按产品中标成交金额进行追加采购,显然有失公平、公正,此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进行采购。
来源:采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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