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根据以上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将会导致未参与竞标主体成为实际上的中标人,就会损害招标的公平性。此外,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损害了招标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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