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一直是困扰政府采购业界的一个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2019〕10号),公布了《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以下简称“该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
该函明确: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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