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案例明显增多,一方面是由于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部分项目采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严谨,招标机构审查不到位,还存在个别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不严谨、随意废标等现象。最近,深圳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深财购[2019]16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减少项目异常废标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9]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减少质疑投诉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明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评审专家判断投标是否有效的重要考量,也是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较常见的原因。对此,《工作指引》和《通知》都明确要求,招标文件如须设立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并注明该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的位置,不得在符合性审查表中简单设置“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评判”等模糊条款。这样有助于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因评审工作不到位、不严谨而引发的质疑投诉。
列明招标文件禁用内容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实际,《工作指引》首次列出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了21项禁用内容,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列明禁用清单,并配以示例或释义,可以让采购单位和招标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更加有法可依,有案可寻,也可以有效减少因招标文件不规范引发的质疑投诉。
保障供应商澄清补正权利
个别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没有依法给予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机会,直接以“没有实质性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审查条款作投标无效处理,导致复议时因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而推翻原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影响。对此,《通知》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并给予投标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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