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政府采购国产货物,这里并没有禁止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以下简称:“厂家授权”)作为符合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但有的省规定也不得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对此,有的采购人感到很是委曲,担心采购项目的供货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得不到保证,总认为要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厂家授权”才算放心。从采购文件来看,也有其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分因素等的情况。
那么,能否将“厂家授权”作为符合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呢?既然招标方式采购将“厂家授权”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了,难道将其作为符合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就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说不过去,并且也同样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八)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同理,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也不应将“厂家授权”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要求、符合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何解决有关“厂家授权”问题呢?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将有关“厂家授权”作禁止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不允许限制或者排斥经销商,且在20天内要经销商取得授权书为不合理要求。据此,要解决采购人担心的有关“厂家授权”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特殊性,如果确属项目(或者某产品)必须的,在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中,可以将“厂家授权”作为非实质性要求(非符合性审查事项),或者可以将拟中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才提供“厂家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这里不要求提供厂家授权书等,只要求作出响应,其落脚点是指向中标人中标后要做的事。“厂家授权”不作为评审因素,也不作为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的加分或扣分项。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将供货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详细具体载明,将货款支付和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作更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前可评估供货时间、自身的技术力量以及同生产厂家联系与沟通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来源:易采通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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