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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注意事项

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情况在实际招标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为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招标人应确保其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活动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重新招标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将一一讲述:

重新招标注意事项

招标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因此,项目重新招标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也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则应当发出投标邀请书。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重新招标前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人重新招标可以调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时,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另外,《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九部委第23号令)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项目(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重新招标又失败,该如何处理,有关部委规章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了要求。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以上领域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失败的,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另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节选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郭杨   王敏   于静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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