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财政部出台766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这是一个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公开招标遴选2019-2021年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所谓对外援助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作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物资项目的实施,并代行采购人职责。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3家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采购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最后中钢、中技、中招三家代理机构中标。
对于这一结果,投诉方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招标文件关于“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的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二是标文件规定“代理中央预算单位境内实施的物资类采购项目业绩”“代理中央预算单位境外实施的物资类采购项目业绩”,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最后财政部判定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既然本项目中标人要负责中央预算资金采购物资的招标采购,那要求中央预算单位的项目业绩为何违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是违规的,但是在很多项目中特定行业业绩是被认可的,去年8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项目”就有供应商投诉本项目评分中要求提供“类似药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业绩”并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法律。财政部最后驳回了这一判决。
这个问题核心还是在于采购标的产品上,医药管理平台有其专业性,所以要求有医药类管理的业绩是合规的,而本项目是选择物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虽然也具有专业性,但是这一专业性和预算单位没有关系,因为在中国境内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都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并不会因为是中央预算单位就有所区别,因此要求代理中央预算单位的项目业绩就与项目实施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来源: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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